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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》,废止!
发布日期:2022-11-18 11:08:06

      11月8日,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9号部令,公布《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     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,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,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:

      《国土资源信访规定》(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修改);

      《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》(1996年12月9日林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);

     《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》(1997年1月6日林业部令第12号公布);

     《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》(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);

     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(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);

     《林业统计管理办法》(2005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公布);

     《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(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);

    《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(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公布)。

来源: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